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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三大涉税争议

文章出处:http://www.hdrenli.com/ 作者:天津劳务派遣公司 人气: 1610 发表时间:2020-06-04 21:10:55
 

近期,很多人向我们资讯关于天津劳务外包的税务问题。借此机会,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今天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劳务外包的三点涉税争议。

 

  一、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在天津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中,个人所得税是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一种简单方法,但仍以劳务报酬所得为依据,使财务人员产生困惑,一般来说,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也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所得税是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但派遣员工的工资通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此时,调度单位与工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派遣公司从工资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劳务报酬形式支付个人费用的,应当要求对方个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此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都应当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劳务报酬所得为基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除此之外,企业在汇算清缴年度需要计提,并在实际缴纳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第二条修正为:“下面各项个体所得,应该交纳个体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缴款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划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富租赁所得;财富转移所得;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依照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组合计算,个人所得税依照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组合计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

 

 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人工费

 

  采用对外天津劳务派遣机构的企业发生的费用,属于条约约定直接支付给天津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的,作为劳务支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费和工会经费的计算基础。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应当取得真实、适当的资金和费用,在使用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属于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的,应当作为工资、薪金等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工资支出和工资支出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作为计算剩余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企业可根据处理需要选择自己的支付方式,从而提高企业的绩效。扣除税前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通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的价款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通常的纳税方式,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以替代单位向职工支付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的价款费用,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按5%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提供者可以扣除进项税额,但因差额损失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公积金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服务提供商不能扣除这部分费用的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应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代表收取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代为发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临时工资和劳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聘用季节性工、临时工、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等性质而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予以扣除。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之间的差额,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当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剩余相关费用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员工为其单位或老板提供工资服务,属于非计划流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他们被视为企业的正式员工。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企业将其原始凭证即工资标准作为合法凭证控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季节工或从业人员,这些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相同。它们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因此属于员工范畴,与企业采用独立服务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员工向税务机关提供,才能作为合法、有用的证据。

 

       以上三点都是关于天津劳务外包常见的涉水争议问题,希望通过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小编的讲解能为大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