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连带补偿责任的立法改变
从上述规矩看,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当连带补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一是用工单位有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实际;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实际;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用工单位的违法实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矩,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包含:1.实行国家劳动标准,供给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奉告被派遣劳动者的作业要求和劳动酬劳;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须的训练;5.接连用工的,施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背上述法定责任,应确定存在违法实际。除此之外,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协议约好用工单位法定责任之外的责任,用工单位违背这些约好责任的,派遣单位也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别的,笔者以为,修改后的法则,尽管不再强制性规矩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违法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责任,但两头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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