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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管体制调整主要内容

文章出处:http://www.hdrenli.com/ 作者:天津劳务派遣公司 人气: 1496 发表时间:2020-05-12 10:12:15
 

改革将结束社保费“分征”,社保缴费体系规范性提升

 

根据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统一征收机构。因此,此前各地社保征收分为两大模式: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征收。其中,税务征收又分为税务代征和税务全责征收。由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的省市包括北京、上海等地,税务代征的省份包括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两种征收方式在全国省市中,大体上各占半数。

 

在此次调整后“分征”体系将变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背景中,其实是对于社保征管权利的进一步强化。根据《人民日报》,此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之际,也“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因此,此次调整的过程将会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会一蹴而就。

 

征管政策趋严,企业逃缴、少缴现象将减少

 

此前,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税务部门职责之外,税务部门仅仅履行第三方监督作用,由于涉及地域、企业信息复杂,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资源去一一核查,因此监管漏洞影响了社保征管工作的协调和效率。但征管体制改革后,企业对于社保费的重视程度必然得到提升。

 

如果由税务部门收取社保费用,用人单位申报后,税务机关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有利于归口管理和透明管理。同时,改革有助于形成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支出、审计部门监督的制约网络。

 

征收体制改革或成为社保费改税前奏,为全国统筹奠基

 

社会保险收费本身就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欧美等部分发达国家早已将社保费改税,直接由税务部门来征缴,同时并入到税法当中来进行管理。这种方式提高了征收管制的效率,促进社保征收体系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因此,中国将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意味着由费转税的性质进一步靠近,从而为将来的费改税奠定基础。

 

征收体制调整对经济影响的测算

 

对于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影响的测算,我们试图从三个角度入手,从全国、分地区和行业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我们测算的是全部企业最终达标后的影响,即是这一渐进过程结束后的影响,而不是一开始的影响。整个过程将会是个渐进式的,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达标,影响会越明显,也会越接近我们的测算。

全国总量测算方法

 

全国层面补缴总金额的测算,我们通过2017年三类就业人员及其相应工资总额数据粗略计算:

 

社保参保人员工资总额=2017年全国三类就业人数*相应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应缴社保总额=社保参保人员工资总额*31个省市社保平均费率;

 

改革后总补缴金额=当年应缴社保总额-当年社保基金收入。

 

关于数据一些说明:平均工资数据为公开数据,其中农民工工资,我们采用农民工年收入近似替代。人数计算方面,我们选取的三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非私营就业、城镇私营就业以及“离土又离乡”但未被计入城镇就业人数的农民工。其中,农民工部分我们利用外出农民工减进城农民工人数作为依据。31个省市社保费率我们采用简单平均的方式获得。

 

这一方法存在高估可能,因为平均工资角度忽略了超过社保缴纳基数上限人员的薪资,该因素也是后文其他测算方法的高估可能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