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中的法律关系
下面由天津劳务外包,小编给大家介绍:
一、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联络仍是劳动合同联络有争论。从性质上讲,民事合同归于大范畴,劳动合同归于小范畴。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民事规矩一般不予强行干与民事行为;而触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矩标准较多,一般不允许企业和劳动者暗里变通劳动规矩规矩。
关于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它处于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一是民事合同联络主体是相等的民事主体,而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虽不是合同主体,但触及其个人利益;二是民事合同联络之间是对等的权利义务联络,而劳务派遣联络内容触及主体以及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义务;三是劳务派遣联络的客体为“劳动效果”, 而劳动效果是由劳动者发明的;四是劳务派遣协议中大部分条款是劳动合同规矩条文的再现。由此,可以将劳务派遣协议理解为形式上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联络,实质上是触及别人的劳动合同联络。
二、派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是劳动合同联络,但又与传统的、“一对一”的劳动合同联络有差异。一是派遣方没有生产资料,两端是静态的形式上的劳动处理联络;二是在必定程度上,二者之间的劳动联络触及第三方(要派方)的利益。
三、劳动者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规矩联络,劳动者是依据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到要派方从事劳动。劳动者在作业期间要遵守要派方的劳动规章纪律,按照要求从事劳动,两端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处理与被处理、分配与被分配的联络。关于劳动合同的签定、根除以及人事档案等由派遣方处理,在这些方面,劳动者与派遣方之间是一种静态的处理与被处理的联络。
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的差异
劳务派遣工是派出单位的员工,但非派遣单位(即作业所在单位)的员工,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和派遣单位(作业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务联络的,他是受派出单位派遣在派遣单位作业。而合同工直接与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他尽管不是正式员工,但也归于作业单位的员工,有劳务联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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